文/汪倩宋成王志坚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来源/无讼阅读
医疗事故罪是套在医务人员头顶的紧箍咒。《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涵义,但所列严重不负责任的七种情形第(六)、(七)仍然存有争议(法条见文末)。
此处呈现既往15份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判决书,部分判决书全面展现了案情,而部分则只可窥其概要,但对这些有限内容进行整理或能加深法律人、医务界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
目录
案例一:卫生所医生不行药物皮试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二:处置不力延误病情导致病重患儿死亡
案例三:麻醉医士硬外麻中发生脊全麻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四:非法诊所有资格无执照医生因药害诱发患儿死亡
案例五:个体诊所用偏方私制胶囊造成患者药害身亡
案例六:卫生所输液医生脱岗患者过敏休克死亡
案例七:入院检查不全病情变化一误再误谁应担责
案例八:非法门诊误诊心绞痛输液诱发患者死亡
案例九:术者超范围行医护士擅自镇痛掩盖病情患者死亡
案例十:产妇术后十日心衰医生麻痹大意脱岗打麻将
案例十一:个体门诊医生不行药物皮试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十二:卫生室医生违规用药违规用人违规抢救患者死亡
案例十三:个体门诊医生遗漏病史抢救不力患者过敏休克死亡
案例十四:卫生所医生擅自接生产妇失血休克死亡
案例十五:卫生室医生上门服务用药不做皮试患者过敏死亡
案例一:卫生所医生不行药物皮试导致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武刑初字第67号
生效判决法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违规操作---药物皮试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年7月9日下午3时许,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镇毛厂村村民巫秀妹因女儿刘德丽咳嗽,带女儿到本村卫生所就医,张兆明开具处方,医嘱为肌注青霉素钠80万单位并链霉素0.5g一日两次,注明皮试。而张却未经皮试直接注射,当即引起药物反应,最终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乌鲁木齐市及自治区两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张明知不做皮试就注射青、链霉素可能会导致过敏反应,发生严重后果,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未经皮试直接注射后引起患者过敏性休克并死亡。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张的行为发生在年《刑法》施行前,检查机关指控玩忽职守罪,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案例二:处置不力延误病情导致病重患儿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乌中少刑终字第17号
生效判决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重复给药---延误病情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年8月20日17时,患者唐蕴璐(女,8岁)因头痛、发烧诊断上医院。丁洁医生按上感给予双黄连、青霉素、维持液各一组静滴,但护士交接疏忽导致重复给药。其后,患者排脓血便检查为“菌痢”。因已重复给药,丁采用清洁灌肠及物理降温,但体温不降,患者父母要求更换医生或转院,丁拒绝后回值班房休息。次日凌晨2时,在患者父母再次要求下,丁洁给予口服阿司匹林退热。晨7时,丁下医嘱以羟氨苄青霉素静滴、肌注复方冬眠灵等。由于高热不退,上午9时丁请原儿科主任医师王素华诊治。王到病房后,患者发生抽搐并病危,其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一审认为丁洁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丁洁要求减轻处罚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丁洁身为医务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病人延误治疗,造成病人唐蕴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一审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定性准确,但鉴于被告人丁洁系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三:麻醉医士硬外麻中发生脊全麻导致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乌中刑终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助理医师---麻醉并发症
判决结果:无罪
案情简介:年8月18日,靖新荣因医院妇产科,次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次日10时50分患者被送入手术室,麻醉医士乔山清按常规实施硬膜外麻醉,选腰2~3间隙穿刺,回抽无脑脊液和血液后,于11时05分给予1.6%利多卡因加0.2%地卡因试验剂量4毫升,并面罩吸氧。11时07分患者自述恶心、气短,随后出现抽搐,四肢僵直等征象,该院组织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患者于9月10日死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鉴定意见等证实乔的麻醉方式、穿刺部位、穿刺操作、麻醉药物及剂量均符合常规操作规程,麻醉药品误注入蛛网膜下腔引起全脊髓麻醉现象是硬膜外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院方积极抢救,但限于抢救人员经验不足、技术欠缺和抢救设备老化等原因,影响了抢救效果。
法院认为:一审认为乔山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害人家属上诉称,乔系麻醉医士,在无上级医师在场指导下独立麻醉手术,属违章上岗;乔没有在术前熟悉病史,病历记录穿刺部位为腰1~2间隙,但尸检显示穿刺部位为腰2~3间隙,说明乔行为违章。二审法院通知三名医务人员出庭作证,均证明上级医生在场指导。并且法院认为,上级医生“指导”应作广义理解,视被指导人情况不同采用不同方式。患者死因为麻醉药品误注入蛛网膜下腔引起全脊麻醉,与乔行为是否违章无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乔山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其在施行麻醉手术中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该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乔属擅自违章上岗,也无错用麻醉药物、麻醉药物使用不当、麻醉操作违反常规等现象,乔在客观方面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害人发生严重并发症主要由于乔技术水平不高,医院抢救经验不足、抢救设备老化、技术欠缺等原因未能挽回被害人生命。因此,医院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四:非法诊所有资格无执照医生因药害诱发患儿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昆刑终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药物损害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年7月,飞明扬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在本市滇池路南侧杨家地一村号开设了飞明扬诊所。年3月21日晚7时许,居住在杨家地的李应友、胡大芬夫妇携带女儿李苗苗(女,出生5个月)到其诊所看病,飞给李苗苗注射了一针苦木针水,之后李苗苗于当晚10时许死亡。经鉴定,主要死因为慢性心肌变性坏死并间质性心肌炎,生前注射药物诱发的急性弥漫性肝、肾变性坏死为辅助死因。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飞明扬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飞上诉称有医师资格证只是该证还没有换发下来,不是非法行医;患者死亡与治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量刑畸重。二审法院认为,飞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故在犯罪主体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患者死亡结果与治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悖,不予采纳。飞在行医的过程中没有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手续不全,属违法开办诊所,依法应予严惩。二审法院改判飞明扬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五:个体诊所用偏方私制胶囊造成患者药害身亡
生效判决文号:()商刑终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生产销售假药---民间验方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孟广超系个体医生,具有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年至年孟在开封医专学习期间,张副教授传授其一治疗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在张的指导下有一定临床疗效。此后,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将验方制成胶囊,对症使用,未见不良反应。年5月3日上午,本村村民孟广义因腰疼、洼张村村民王相海因浑身疼到孟处就医,二人服用胶囊后感到有效,孟加大剂量导致二人中毒。王相海经抢救脱险并治愈,孟广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广义生前患高血压、轻度冠心病,服用的胶囊含超标准乌头碱致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孟自制的胶囊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一次口服四粒达中毒致死量。案发后孟广超自动投案,并已赔付患方元。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孟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会危害人身健康,而仍然生产、销售。孟获得民间验方自制胶囊给患者服用,其意愿是为患者治病,显然不认为是假药,故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孟身为医务人员,私自配制含有有毒乌头碱的胶囊,虽自称进行了去毒,但仍应认识到对人体的毒性。对孟广义、王相海施治时增大剂量达致死量,致使二人中毒,造成孟广义死亡。孟在诊疗过程中,负有严重过失,造成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孟积极抢施救,主动投案自首,又积极赔偿患方,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36号)
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案例六:卫生所输液医生脱岗患者过敏休克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源刑二初字第32号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药物过敏---擅离职守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年8月27日13时许,李秀明在源汇区问十乡骆坡村卫生所给被害人赵品轻治疗,开具静脉滴注双黄连2支等处方。输液过程中,李擅离职守,由其子无行医资格的李三勇照看,自己则外出理发。后患者在输液中死亡。漯河市病理检验研究中心鉴定,患者符合双黄连过敏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漯河市医学会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犯医疗事故罪。
法院认为:李秀明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案例七:入院检查不全病情变化一误再误谁应担责
生效判决文号:()巢刑终字第36号
生效判决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误诊误治---多因一果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年12月20日至年7月21日,被害人刘震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医院康复治疗。年9月13日,刘震再次入住该院内科,被告人胡学庚担任内科主任,洪开阳是管床主治医生。入院时刘震拒绝做常规检查。10月4日,刘震胃部不适、打嗝牵引左前胸疼痛,值班的被告人胡学庚以肠胃不适处理,未做必要的检验检查。10月6日晚,刘震出现心前区疼痛、寒颤、恶心伴呃逆等症状,洪开阳给刘震做心电图显示:左右心室肥大,向被告人胡学庚汇报,胡赶至病房后向分管副院长钟华琦汇报。钟、胡、洪三人会诊诊断为胃肠痉挛,并做灌肠处理。10月7日,刘震感症状加重,值班医生郑永侠、全院值班的杨红卫照胃肠炎处理。10月8日,刘震出现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等症状,值班护士董莉认为是休克,立即予以吸氧后向钟华琦汇报,钟要求给予安定并以胃肠炎输液治疗。被告人胡学庚接班后听诊后发现有哮鸣音,建议转院治疗,但未行胸透等检查。其后,刘震转医院,胸透显示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约四分之三。刘震当日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巢湖市医学会、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均认为: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省医学会分析意见:1.该院未完成入院常规检查,对病人是否有原发疾病不了解(尤其是肺部情况)。2.病情变化后,没认真体检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胸透等),对液气胸发生时间无法确定,延误了对液气胸的诊治时间。3.无尸检报告,对造成液气胸的原因无法判断。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胡学庚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无法定从轻情节,不属于情节轻微,不具备免予刑事处分条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上诉,上诉意见及辩护认为,其行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刘震死亡属于多因一果。二审法院认为,胡学庚作为执业医师,对患者首次入院未行常规检查未予重视,在病情变化后又误诊为胃肠痉挛,未做胸透,直至病情加重,也仅建议转院而未做胸透等检查。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并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显属严重不负责任。原判已认定被害人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胡学庚犯罪情节轻微,而对其定罪免处。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
案例八:非法门诊误诊心绞痛输液诱发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息刑初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误诊误治---非法行医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继荣已获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陈棚乡卫生院,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年7月12日,王被息县卫生局调入长陵乡卫生院任该院负责人,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由于该院正在建设中,王以该院名义在院外租房设置门诊部,但没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年11月8日13时许,长陵乡谢楼村农民潘某某因胃疼、胃胀到王处就诊。王简单体格检查后诊断为慢性胃炎,开具三组吊针,分别为葡糖糖加西米替丁、小苏达、加维生素C及辅酶A,期间肌注胃复安。当日18时许,潘某某挂完吊针离开诊所,19时许因为不适返回王的诊所。当时潘某某有烦躁、多汗、脸部及手部发紫等表现,并叫喊心里难受。此时王在县城,电话中得知情况后没有赶回。王的外甥女徐玉举在村医王天佑、瓮太山指导下进行抢救,最终潘某某经抢救无效在诊所死亡。
尸检提示:心肌梗死性病变;左冠状动脉前室间支粥样硬化(1级)等。信阳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依据尸检报告应诊为冠心病并发急性心肌梗死,该病是死因,开始发病时心绞痛发作可能性大,但不排除胃病可能。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范围执业;受主诉影响,条件有限,可能存在误诊。结论:有间接因果关系。河南豫天法医鉴定所鉴定认为:患者死因系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并发急性左心衰。病情危重,抢救成功率较低。未行鉴别诊断,输液是病情变化的不利因素。有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荣身为国家医务人员(系执业助理医师和乡级卫生院负责人)却在诊治病人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本案事实看,王开办的诊所虽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诊所为长陵乡卫生院的一个门诊部门,代表了长陵乡卫生院,而且还有该院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工作,因此该门诊不是王的私人诊所。王具有助理医师资格,因此其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王的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履行职务中的过失犯罪行为,且系偶犯、初犯;其在审理环节坦诚悔罪,积极承担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继荣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九:术者超范围行医护士擅自镇痛掩盖病情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株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
生效判决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超范围行医---误诊误治
判决结果:朱林燕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罗香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赖益民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朱林燕,产科护士;罗香玲,产科医师;赖益民,业务的副院长、外科主治医师。年12月20日下午,产妇郭丽平到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分娩,当班医生罗香玲接诊,B超发现胎儿臀位。罗在征得患方同意并请示业务副院长赖益民后决定行剖宫产手术。当晚7时许实施剖宫产,罗担任主刀医师、赖担任第一助手,手术在赖的指导下进行,产出一活男婴,晚8时16分术毕。
产妇返回病房后罗下达一级护理的医嘱,由当班护士朱林燕执行,朱照嘱进行生命体征监测等。次日凌晨1时30分许,朱认为病情平稳就撤了心电监护仪,交待产妇丈夫谭述义如有不适就叫她,之后回护士办公室睡觉。早上5时30分许,产妇述头晕、心里不适,朱到病房查看,测生命体征正常,告知有事再叫她。尔后朱打电话告知罗产妇的病情要求查看,罗询问生命体征情况后认为可能是麻醉反应,要求朱注意观察,其后在值班室睡觉。
早上7时20分谭述义呼叫护士,朱赶到病房见产妇脸色苍白,摸不到脉搏,立即打电话通知罗并为产妇注射了肾上腺素。约1分钟后,罗和邓辉医生到病房施救,但产妇经抢救无效死亡。罗向赖电话汇报了情况。事后,罗完善病历、更改医嘱,朱改动了测血压的护理记录。
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产妇系剖宫产术后大出血致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株洲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及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与产妇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分别判处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罗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赖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朱以已经履行了护理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上诉;罗以主观上无重大过错,与郭丽平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上诉;赖以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过失,是术后护理问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上诉。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朱、罗、赖身为医务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朱作为值班护士,未严格执行剖宫产术后Ⅰ级护理,且在疼痛原因未明确及无医嘱和处方的情况下擅自肌注杜冷丁,掩盖了症状,贻误诊治,其行为与产妇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
罗身为执业助理医师,超出一般的职业活动,为产妇行剖宫产手术,手术中对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作为值班医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手术后仅做过一次巡视,当值班护士朱打电话告知产妇头晕时,只简单询问病情,未亲自诊查即武断为麻醉引起的头晕,贻误了抢救时机,对产妇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
赖系普外主治医师超出个人执业范围担任产妇剖宫产手术第一助手,且在罗向其汇报了病情后,未亲自诊查就在术前小结上签字并同意手术,违反操作规程。术中对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其行为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负有相关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十:产妇术后十日心衰医生麻痹大意脱岗打麻将
生效判决文号:()宜中刑终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围产期心肌病---擅离职守
判决结果:龚丹丽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建平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龚丹丽:都镇湾卫生院麻池分院产科医生,李建平:麻池分院院长。年6月28日,吕清江的妻子段姣入住麻池分院,同日行剖宫术产一子。7月9日晚八时许,李建平与龚丹丽等人到吕学刚家打麻将。同晚九时许,产妇胸闷、呼吸困难,其公婆程思梅给龚打电话无法接通,后在吕家找到龚。龚到病房后未作检查仅简单处理,随后回去继续打麻将。李问龚病情,龚说与上午一样,吸氧就好了。约半小时后,程思梅又找到龚称产妇抵不住。龚让程去找护士把产妇送到手术室输氧,继续打麻将。李身为院长未督促龚前往诊治。约十一时五十分,产妇开始呕吐,程思梅请同病房的病人家属去叫龚,李和龚停止打麻将。龚到手术室查看后,未做会诊和治疗,要求转院。李积极安排转院,医院途中死亡。县卫生局调查认定,产妇死亡原因为围产期心肌病合并低钾血症导致心力衰竭死亡,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事发后,卫生院赔偿患方叁拾万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丹丽犯医疗事故罪、李建平犯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龚丹丽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建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龚上诉,认为采信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书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或减轻处罚;李上诉提出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认为,龚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医疗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职责期间,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而且证实了受害人死亡原因与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李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产妇病情严重后积极安排转院;医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二审维持被告人龚丹丽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改判被告人李建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十一:个体门诊医生不行药物皮试导致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虞刑初字第19号
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违规操作---药物皮试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年7月12日19时许,李xx热被其父母李x强、林x带至虞城县贾寨镇八里堂村东街潘冰艳开设的医疗门诊部就诊,被告人潘冰艳在对患者李xx注射药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程序实施过敏试验,致使李xx出现呼吸困难、抽搐等药物过敏反应,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许死亡。经调解,潘冰艳赔偿给李xx的父母李x强、林x10万元。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冰艳犯医疗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冰艳作为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潘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潘认罪、悔罪,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潘冰艳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十二:卫生室医生违规用药违规用人违规抢救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海南一中刑终字第26号
生效判决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阿奇霉素---中华医学会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年4月14日12时许,被害人司某尔因咳嗽、气促等症状到琼海市中原镇中原村委会卫生室找被告人陈道安看病。陈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伴肺部感染、Ⅱ型糖尿病。陈开好处方让患者躺在注射室的小床上输液,按常规输液速度调整滴速(违反阿奇霉素慢速滴注的要求)。13时许,患者感不舒服、出冷汗。
陈某英(卫生室工作人员,系陈的侄女,未受过专业医护培训并无护士资质)转告陈,陈判断系输液过敏,但未按药物过敏抢救程序施救,而是叫陈某英打来热水为患者热水擦拭,以图缓解过敏症状。十多分钟后,患者出现抽搐、咬牙、呻吟等症状,陈予以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速尿、氨茶碱等急救药物,并行心脏按压及人工呼吸。期间,陈拨打及向中原镇华侨卫生院电话求助。中原华侨卫医院抢救医生先后赶到,向陈了解病情,陈隐瞒了滴注阿奇霉素的情况。抢救一段时间后,宣告患者死亡。
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患者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其严重冠心病可加速其死亡。海南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一审中,陈申请重新鉴定,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认为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道安已赔偿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道安作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药品使用规定和抢救规范程序,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陈过错:第一,违反阿奇霉素慢速滴注的使用规定,治疗中滴注速度过快;第二,聘用没有医护资质也未经专业医护培训的医护人员;第三,在被害人输液出现过敏症状后,其未按照药物过敏的常规抢救程序抢救,仅凭经验简单抢救,且未及时拨打,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第四,医院医院医生赶到现场了解病情时,陈隐瞒了滴注阿奇霉素的情况。以上过错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此应认定陈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在庭审中能供认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认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道安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上诉,辩称在该医疗事故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故只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二审法院认为,陈虽只承担该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其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三:个体门诊医生遗漏病史抢救不力患者过敏休克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浚刑初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药物损害---延误病情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秀芬在对本村患者李XX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询问李XX是否饮酒的情况下,对李XX临床使用抗菌药物菌必治(头孢曲松钠)。在李XX出现抗菌药物严重不良反应后,也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李XX头孢曲松钠过敏性休克死亡。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系头孢曲松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经鹤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秀芬身为乡村执业医师,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医疗事故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十四:卫生所医生擅自接生产妇失血休克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泌刑初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超范围行医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民年11月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年度系泌阳县官庄镇卫生院官南村委卫生所医生,该卫生所于年9月10日至年9月9日被泌阳县卫生局核准登记执业。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民在不具备接生条件下,为郭保旺的妻子王保玲接生,由于对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造成王保玲因产后失血性休克。事发后,赵及时进行抢救,并将被害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被害人死亡。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赔偿9万元,受害人予以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民在不具备接生条件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生育手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及时施救,其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赵认罪悔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十五:卫生室医生上门服务用药不做皮试患者过敏身亡
生效判决文号:()安刑初字第号
生效判决法院: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违规操作---药物皮试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孙庆甫,后白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年2月10日,被告人孙庆甫被害人兴风玲的租房处为其治疗,治疗过程中抗生素应用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级别过高,同时未在医疗机构输液,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庆甫作为医务人员,在从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孙的辩护人认为,孙不做过敏试验不存在过错,该案被害人的体质与受害结果的发生属直接诱因,孙及时施救,其行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经查,经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孙存在过失行为,且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全部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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